如何选择新疆商标注册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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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新疆商标注册的类别

作者:新疆兴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08:46:48

介绍新疆商标注册申请分类的相关资讯,包括:商标注册要怎么选择类别,什么时商标分类表,产品商标类别,服务商标类别等。商标有一个商标分类表,全称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注册的时候必须查询这个表,因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按此表将我们的商品归类,然后再向商标局申请。按商品分类表填写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个商品分类表看着很生涩,有时也比较难查询,因为它是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所确定的国际分类来的,最新商标分类包括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不排除随着商品社会发展还会不断的变动。

很多人疑惑在申请商标的时候应该怎么来填这个商品类别,首先,我们翻看大类,也可以参考律点知识产权网上提供的四十五类的大方向。找到大类后,再查看类似群组,在类似群组下面的小项中选择商品。比如说服装类别的商标注册,我们如何选择呢?

2501 衣物,这是一个类似群组,选小项时,选择其下面的某一项,如:衬衫,250042;选择这一项注册即可对整个2501群组进行保护,因为你注册成功后,别人同样的名字不能再在这个群组其他小项中注册。我们所说的选择十个小项注册。是指在某一类别下针对十个类似群组,选择其中的一个小项进行注册。每个类似群组只要你注册一个小项,即可进行全面保护。

多出一个小项将会加收100元的费用。另外商标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需要另交纳1000元申请费用。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只能在你申请的小项商品上打R,可以在类似群组的其他小项上使用,但不能打R。如果需要打R,需要重新再申请。申请人将同一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上是可以的,只要你分别申请多个大类即可。当然不同大类更需要重新申请。注册商标改变了标志的,需要重新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注意,这个不需要重新申请,只需变更即可。

随着我国商标战略的持续实施,企业品牌意识日益增强,近些年,我国的商标注册数量持续提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18.8万件,比上年增长14.15%;累计商标注册量为8652358件,有效注册商标为7237894件。但是光鲜数字的背后,却有一个冷冰冰的事实: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年权威数据,我国大陆范围内有53%的闲置商标,而大量中小企业却没有商标,面临着种种法律风险。

据了解,造成诸多商标闲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名气的企业出于保护品牌的考虑,进行商标全类或防御注册后,放在一边不用;二是企业在重组、兼并、破产时,常常忽略对商标的处理,造成许多商标被遗忘;三是商标注册成功后,经过市场检验,企业对该品牌的产品前景不太看好,因此商标被束之高阁,成为了闲置商标。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使注册商标处于搁置不用的状态,不但无法使该注册商标产生价值,发挥注册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以需要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规制。

对此,原《商标法》第44条就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可以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该注册商标。新《商标法》的要求更加严格,剔除了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这意味着,今后睡眠商标将越来越少,而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意注册的情况。超凡知识产权事务所的专家认为,该立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以促进公平竞争,同时也为了清除《商标注册簿》中不使用的商标,排除他人使用的障碍,避免因注册泛滥导致的权利冲突和资源垄断现象。而且该制度还积极地创设商标中的公有领域机制,使注册后不用的商标资源重回公有领域,为产业界公平地利用分享。

除了撤销睡眠商标外,新《商标法》还对侵犯未实际使用过的注册商标的权利的损害赔偿做出限制。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9年提出过类似建议:要妥善处理商标注册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使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利于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显然,新《商标法》吸收了这个意见。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对于企业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如果一撤了之,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无法防止商标的淡化和混淆,也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撤销应重点围绕商标恶意抢注等投机行为,对于防御性商标的撤销应慎重地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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